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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纪业务合规问答 第16期

时间:2018-03-12 19: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请教个问题,证券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融资这条,如果证券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对于在市场上买了点公司股份的那种小股东,证券公司能对其提供股票质押回购,融资融券这类业务吗?
观点:双融5%以下的小股东应该可以。虽然双融明确的是上市公司,上市证券公司的规定更加严格,因此可以参照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2、客户固收交易平台买卖场内债券,怎么下单?都是临柜么?
观点:临柜。
3、客户用证券公司的PB系统接入其他家期货公司的柜台,这种合作方式是否要和期货公司签署合同?
观点:算外接,应当签署,证券公司在这里只算它的客户。
4、从业人员从A证券公司离职后,A证券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没给他开具离职证明,但出具了一个说明,说已经停发了工资、停缴了社保、预计什么时候开具离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B证券公司能不能给这个人办入职手续?如果办了,有什么风险?
观点:风险主要为从业资格的问题,存在在职业资格在A公司,但是展业在B公司。让员工补一个离职证明较为妥当。
5、从业人员申购可转债有什么看法?
观点:可以通过基金户进行申购,可以转债但是不能转股。
6、回访对象的问题。个人,机构户,产品户,回访的时候,回访谁才合适?个人的能回访代理人吗?机构户是回访授权开户的人还是授权交易的人?产品户是回访投资经理还是回访产品户前来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人?
观点:从回访的目的来考虑,目的一是核实是否为本人开户。机构户都是临柜办理业务,不存在这种问题。二是客户账户是否被盗用,这个可以回访机构的交易授权人。
7、请问有没有哪家给客户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如何管理智能投顾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为投顾业务部门?智能投顾提供的投资建议,是不是也得有适当性管理,投顾服务信息里面是否也得包含资格信息、风险提示,等等。还有资格信息一说?
观点:这个属于牌照管理。一般都是技术部门开发后移交给投顾管理部门使用,归口业务管理自如应该是投顾部门,技术问题找开发部门。要进行适当性管理,程序里面嵌入适当性程序即可。
另外资格这里应该要看公司整体是否具备投顾资格,毕竟这是机器程序。
券商是不是能够自己开发投顾软件,应该可以吧,开发出来使用也没有规定说要报备或者?
观点:可以开发,但要符合协会网上证券业务指引那些规定。投入使用前需要先评估。对于适当性和风险解释,尤其是智能投顾服务本身技术局限性的说明必须有的好。
目前看到的智能投顾好像主要是app里集成一些功能比如根据客户偏好和指标筛选股票标的,做个机会提醒之类的,叫个投顾的名字而已。这种算什么?
观点:算不上只能投顾,客户自己设指标,叫自助服务。还没分析网络进行深度筛股,只能说是初级大数据分析。可以参考一下盈透证券的交易端那个貌似是智能投顾的标杆。
8、如果客户在视频过程和激活回访中均回答自愿开户,但是到了新开户电话回访就表示非本人意愿,这个该如何认定客户的意愿呢?
观点:从新。
9、回访人员可否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
观点一:不可以。新的劳务派遣规定,派遣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回访监管单位认为是正常业务,所以不行。云南局不认可客服服务中心外包,必须要考从业资格证。
观点二:考虑客户服务中心外包的情况。
10、开户可以送投顾服务?可以标注价格吗?
观点:可以送服务,但是金额不得和开户数和佣金挂钩。
11、投顾资讯产品协议必须现场临柜或网上签署?
观点:签署的场所没有限制,需要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双录。
1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定向的委托人,适当性管理中告知等义务对谁履行呢?
观点:要看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情况。有的是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这种情况就告知上市公司;有的是委托给资管资质的机构管理,这种情况告诉该管理机构。
13、投资顾问有执业地域的要求么?能否跨区域提供投顾服务?或有客户所在区域营业部提供见证服务,后由其他区域投顾提供服务?
观点:没有限制。
14、代销外部公司的产品,可以按照外部公司的适当性要求和资料去做适当性管理和双录吗,我们看了一下,和公司内部的适当性评估差不多的,但是外部公司比证券公司的风险揭示更有针对性。
观点:可以。建议制度留个口子,可以比自己严格的情况下使用外规。
15、现在银行驻点已经彻底不允许了吗?有没有相关具体的管理规定呢?
观点:没有。上海的银行不允许,要看当地银行的态度。保险业是明文规定禁止驻点,部分地区部分银行参照要求,自行禁止券商驻点。
16、研究所如果接受特定客户做的课题研究并撰写的不公开发布的报告(涉及客户的保密信息或资料)也需要按照一般公开报告的流程来审核吗?
观点:是的,而且就一个票出过公开报告的话 就不写定制最好。
17、分管技术的高管可以同时分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部门吗?找到了下面两条具体规定,但感觉其目的应该均出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加强岗位制衡的考虑,应该仅适用于具体的技术和业务人员,不知道是否也适用于高管的分工?
相关规定: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四(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观点:高管层面没问题。IT高管可兼任何岗位,但新规对其任职有专业要求。
17、敏感信息监测措施中,对敏感信息知情人的办公电话都录音吗?
观点:只说我们要对敏感信息知情人电话录音,请各部门提供本部门敏感信息知情人名单。
18、经纪人引进公募基金租用公司交易单元,能按经纪业务关系给经纪人提成吗?
观点:如果这个户确实是经纪人介绍的,收入给予一定分成应该合理。但要排除利益输送等嫌疑。
19、外规有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对外公示客户投诉电话必须统一为同一个号码?
观点:没有那么细。
20、针对风险测评到期的客户,大家会在系统中设置强制重新测评吗?
观点一:没有强制,但是会提示。
观点二:交易系统不强制,网厅强制测试。不做测试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观点三:在客户开创业板或两融等权限时,如果风测过期,就让他必须先测评,其他在交易系统或网厅没有强制,只提示。
21、请问大家做过这样的股票质押吗,限售期2年,合约是覆盖限售期的,但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要求融入方1年后回购?
观点:可以。实践中可以进行操作。
22、协助执行完毕之后,还通知或者告知客户吗?金融机构有告知的义务吗?
观点:我们建议营业部与执行机关确认有无保密要求,如果没有可通知,但没有义务吧。
23、公司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还是向总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还是都报?
观点:都报。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相关派出机构,理解就是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
24、适当性要求匹配客户的风险等级,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投资目标。在客户购买产品,进行适当性结果匹配时,是否需要匹配投资品种和投资期限啊?
观点:推介环节四匹配。销售环节自己把握,没有强制,协会培训的时候说是要做多项匹配。
25、合规专职能不能兼IB风控岗?
观点一:可以,业务部门专职合规可以兼风控。
观点二:IB风控是特定岗位,属于业务风控岗。合规不可以兼IB业务开户岗。建议不兼职。
26、有没有分公司直接开展两融业务的?客户是分公司的客户,不落地营业部,都是个人客户?
观点:许可证有融资融券范围的就可以开展。
27、券商可以销售银行的同业存单产品吗?券商作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销售顾问向银行提供潜在客户的认购意愿,但后续的具体认购(投系统)、缴款、上市等均不由券商负责,券商实际仅参与介绍客户进行认购。
观点一: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因此,按照代销规定,批准或备案都可以。
观点二:同业存单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于存款。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产品性质决定不是券商的业务。
观点三:有过一个同业存单的界定和一个外部有关的规定《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意就是性质是存款,其交易场所、参与主体,都不适合证券公司参与其中。同业存单销售需要货币经纪资格,大多数证券公司没有该资格。
28、资管产品可以在柜台市场上进行份额转让吗?
观点:合同约定了可以就可以。
29、投资顾问可以参与直播吗?
观点:不应当有具体股票、具体价位,只是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并有资格,报备了当地局,可以参与。但是在直播过程中很难把控风险,监管部门对此态度比较谨慎,建议不参与。
30、如营业部给客户的国债逆回购的佣金很低,请问这个会涉及到佣金报备问题吗?
观点:不涉及。
31、证券公司开展实盘炒股大赛是否可行?存在哪些风险?
观点:可以。建议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关注实盘炒股相关信息的传递风险。
32、证券公司能否代销信托产品并且同时做这个产品的投资顾问?
观点:可以。关键是信托应愿意承担产品出现风险后的处置责任。
33、司法机构要求冻结信用账户,但信用账户有负债,应如何处理?
观点:优先处理负债,了结负债后,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冻结,资金可在信用资金账户冻结。
34、已离职分析是之前撰写的报告,旧文重发,需要保留其署名权还是做些标示(如已离职)?
观点:署名权应有;同时应当提示避免投资者误解。
35、证券公司柜员能否兼任合规兼职人员?有无明确禁止规定?
观点:不允许兼任。《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要求:“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36、融资融券业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签字?
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共同债务的明确,股票质押业务应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鉴于融资融券业务性质,建议参照股票质押。
37、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融资后是否能转贷给第三方?是否不符合新规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
观点:不能。不符合委贷资金来源要求。
38、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是否可以接受融入方提供房产进行担保?若接受,是否已经进行了证券公司作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
观点一:从物权法规定看,房地产的担保权利形态一般是抵押权,至于业务中允许房地产作为补充担保,是作为补充的方式,不是优先采纳的,相较于质押的股票,房地产执行起来成本高,保障力度也不够。
观点二:监管政策规定融资方的其他资产可作为补充的担保物,增加增信措施。但担保物类型的不同,会导致在实际处置中产生不同的问题。
39、私募基金成立的时候投资者是否可以只有一人?
观点:行业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至少两人,针对私募基金未见限制。
40、如果私募基金投资者只有一人,此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且没有认购满100万元,是否可以?
观点:可以。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视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但基于实际备案情况,此类情况未见通过。
41、适当性管理中后续评级变低的客户,已开通业务权限不匹配,是否需要在进行提示并签署材料?
观点:需要。
42、股票质押新规中,如何理解对尽调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
观点:公司总部集中统一提出尽调要求、标准,但是具体尽调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营业部实施,也可以营业部与总部共同开展。
43、证监会股票质押的函中提到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不得展期。这个相关指标是否包含初始交易500万元?
观点:包含。
44、证券从员人员是否可以炒港股?
观点:理论上可以,《证券法》里的证券概念仅适用于A股,不过应注意不允许通过港股通购买及避免内幕交易。如果是A+H公司的港股,应当考虑回避。
45、客户经理是否可以将自己的开户二维码放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
观点:不能,《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七),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客户经理等营销人员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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